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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的通知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的通知现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京政发[198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八日

- 1 -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

国发〔1981〕1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和《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

- 2 -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

国务院:

去年以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日益增多。由于我们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范围、手续等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自费留学人员,是我国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从长远考虑,我们的政策和工作应放在争取更多的人学成后回国,为社会主义祖国服务这一基点上。对自费留学人员和公费留学人员在政治上应一视同仁。自费留学人员出国时原单位应给以帮助和教育,对他们在国内的亲属应适当关照;在国外,我驻外使、领馆应热情相待,尽可能同他们取得联系,并加强教育和管理。为此,我们对有关问题作了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遵照执行。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人事局

- 3 -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 4 -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请示》的通知,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的范围,主要是指去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不包括去国外工作、进修、探亲、上中小学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需具有高中或大学文化水平,持有国外亲友负担其出国学习期间全部费用的保证书和入学许可证,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具备上述条件的在校高中生、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经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后,报所属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审批发证。

2.在职职工(含集体所有制职工),除教学、科技、业务骨干外,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免联考在职研究生,报主管领导机关审核批准,由所属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审批发证。

3.社会青年和农村社员,可向县以上公安局(或城市的公安分局)申请,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后转报所属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审批发证。

4.外事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参加外事活动的人员),不得利用接待外宾的机会,为本人或子女联系出国留学。属于此种情况取得国外经济保证者,一般不予批准。

- 5 -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取得我公安部门核发的护照和出境签证后,可委托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或由本人前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

在职职工中到国外进修的教学、科技、业务骨干(如: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优秀运动员、文艺骨干、机关工作业务骨干等),须取得国外学习、生活的全部经费保证书,参照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标准,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教育部纳入国家计划后,按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办法和手续派出。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需向所去国家提供学历证明、成绩单、体格检查表等,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四、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者,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的一切费用,包括衣、食、住、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六、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工资、工龄问题,与在职职工在国内上大学或当研究生同等对待。

七、为便于教育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公安部门在批发签证时,应让本人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表式附后),由签发证件的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报送教育部备案(一式两份)。

- 6 -

八、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热情欢送,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出国后,原单位要继续与之联系。

九、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应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汇报自己的情况,并同国内原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十、我驻外使、领馆应积极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加强对他们的联系和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结束回国后,国家承认他们在国外的学历和学位。他们的工作,由所属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部、委)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工资待遇,按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经过一段实践后,必要时再作修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军队系统的人员要求自费出国留学,按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 7 -

(全文结束)

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公派访学 —访问学者出国后相关问题解答

1. 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到哪里报到?如何办理报到手续?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向我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如本人不能及时亲自前往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可先以电话、电邮或信件方式报到。并于一个月内将入学证明、居住地址、银行账号告知使(领)馆。经批准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十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由原属使(领)馆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注意:驻外教育处(组)将逐步启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请留学人员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到的同时登录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掌握当地教育处(组)的管理、服务措施。

2. 如何使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报到?

答:(1)抵达留学所在国并开通银行账户后,填写报到信息:

登录信息平台,点击[国外事项]——点击[网上报到],填写相应内容

注意: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使用申报时的用户名、密码即可。

使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咨询国家留学委信息资源部,Email:。

3.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有什么规定?

答: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吗?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其确因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且可以在延长期间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学位的书面意见函,由所属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其他身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

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5.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提前回国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为留学人员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按财务规定办理;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 在外留学期间因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当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的意见函及学籍保留证明、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导师书面同意函,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如留学所在国战争等),将纳入驻外使(领)馆的应急机制一并进行安排、管理。如确需立即回国的,应当自回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9.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答:除公派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如在留学期间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应提前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在此期间奖学金停发。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含)以内的不享受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不含)以上的,在外学习期满 12 个月(含)后,经报所属使(领)馆审批同意,可以利用留学单位假期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休假、收集资料,时间计入资助期限。同一年度内,休假、收集资料时间不超过 1个月的,奖学金照发,休假、收集资料时间超过 1 个月以上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收集资料只能选择一项,费用自理。超出以上次数或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10.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从事科研合作?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 1 个月以上的,应提前 2 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和本科插班生在留学期间如何提交研修报告?

答: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须每 3 个月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本科插班生须每 3 个月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12.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如何进行学业进展年度审核?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自派出之日起以每 12 个月为一个年度审核期。每个审核期届满前 2 个月,公派研究生应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本人学业进展报告,并促请导师在每个审核期届满前 1 个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评价意见。导师在公派研究生提交学业进展报告后会自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发送的邮件,提请其登录指定网址提交对学生的评价意见。

通过审核的,由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所属驻外使(领)馆继续发放下一资助期的奖学金;未通过审核的,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终止,奖学金停发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公派访学 —访问学者出国后相关问题解答,办理提前回国手续,回国国际旅费仍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未按要求回国的,按违约处理。

13.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否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可以。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当在留学期限届满前 2 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应当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最长为 2 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14. 学成回国前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答:学成回国前,留学人员应提前与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联系,预订回国机票。届时由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购买回国机票回国。

15. 赴无教育处(组)驻在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如何办理回国机票?

答:留学人员学业结束按期回国时,由驻外使(领)馆提前一个月通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预定回国电子机票通知单》),预订回国机票,并按规定为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因故延期或提前回国,应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通知驻外使(领)馆,并抄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未经留学基金委同意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的,留学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回国电子机票的订购手续。

16. 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答: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届满前,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7.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还能享受回国机票吗?

答: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仍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供回国机票。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者,应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提供回国机票。

18. 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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