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4〕6号)要求,我厅将开展我省非教育系统2024年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山东省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科研院所、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等正式在职在编或与本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申报时间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4月10日—30日申请。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申请。
3.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10日—31日申请。
4.其他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拟申报项目的网上申报时间报名,并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山东省 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需按照拟申报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2.申报人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系统下载《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以下简称“《单位推荐意见表》”),报派员单位审核,由派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不超过500字,录入word文档并发至邮箱)。派员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内容逐项做出认定,对其出国留学过程及目标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3.申报材料从派员单位报出前,派员单位应与申报人签订《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培养计划书》(附件1)。《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培养计划书》一式四份,申请人、派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随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备查。
4.事业单位长期聘用在职人员、企业工作人员、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交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证明和银行工资流水等材料,且聘用(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时长和银行工资流水均不少于3个月。
四、书面材料报送
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应由派员单位逐级报送。
1.申报人为省属单位、各大企业在职人员的,派员单位查验申报人书面材料原件后,由派员单位负责人在《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推荐意见表》复核意见处,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书面材料完备后,由派员单位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申报人为市及以下所属单位在职人员的,派员单位查验申报人书面材料原件后,由派员单位负责人在《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推荐意见表》复核意见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书面材料完备后,由设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书面材料截止时间均为各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之后2日内。请各单位务必按要求及时将正式推荐公函(附件2)、推荐人员名单(附件3)和申报材料(各一份)寄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如遇申报材料不真实、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至网报截止日期仍不齐全、逾期提交等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再另行通知,并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要求不予受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及时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做好公派出国留学各项目选派信息宣传发布、咨询答疑,支持派员单位利用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做好骨干人才培养工作。
(二)做好相关审核和审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查工作。坚决避免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对履职不到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单位责任。
(三)做好留学人员派出和管理工作。派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主体管理责任,本单位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和学业,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加强心理、精神、道德和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派出后,应保持定期联系,加强指导,敦促其遵守留学地法律法规,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免联考在职研究生,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果。
联系人:孙琳琳
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QS世界大学排名( World )、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s of World )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在职人员留学英国研究生,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在职研究生,英国|KCL、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申请要求、学费、DDL汇总!
9月1日,蒙圈儿发布了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所开设的金融硕士申请要求、学费、以及DDL。
传送门:
9月5日,蒙圈儿又更新了英国G5中另外三所——IC、LSE、UCL的金融硕士项目盘点。
传送门:
今天,蒙圈儿将继续更新英国王、曼、爱、华中的两所——KCL、曼彻斯特大学金融硕士项目盘点。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学院(KCL),于1829年由英国国王乔治四世和首相惠灵顿公爵在伦敦泰晤士河畔所创立,属罗素大学集团成员,被誉为英国金三角名校,曾培养出许多诺贝尔奖得主。在今年的QS世界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33位。
基本上最热门的商科和法律类专业最低要211本科85%,双非90%;其他专业基本维持在211本科80%,双非85%以上。
尤其是商学院,虽然在2017年才正式设立,但是仍然秒杀一众老牌商学院,排名英国前10,实力强大,就业也没话说,是最受中国申请者欢迎的商学院之一。
除了留校的学生以外,大部分商学院的毕业生都去了EY、HSBC、德勤、高盛、埃森哲等顶尖投行、四大、咨询、科技等领域的公司。
KCL开设有金融学硕士项目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在职研究生,但主要方向为企业金融,将于10月18日开放申请。
申请要求:
具有社会科学相关领域(例如管理、经济学、金融或其他相关学科)的2:1荣誉2:1荣誉学位或同等学历;
985/211申请者,均分85以上,其他受认可院校的申请者,均分88以上;
雅思:7.0,单项不低于6.5
托福:100,写作不低于25,其他单项不低于23
学费:
:
将于10月18日开放申请,申请者们可参考截止日期提前准备。
曼彻斯特大学
曼彻斯特大学始建于1824年,是一所位于英国曼彻斯特的综合研究型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在职研究生,英国|KCL、曼彻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申请要求、学费、DDL汇总!,英国六所“红砖大学”之一,罗素大学集团创始成员之一。
曼彻斯特大学商学院,是曼彻斯特的金牌学院,英国最早建立的两所商学院之一(另一所为伦敦商学院),所创的“曼彻斯特项目教学法”在世界管理学上与哈佛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法”齐名。
全英唯二的两个六星级会计与金融专业,曼彻斯特商学院就占据其中之一。同时,学院也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协会的认证合作伙伴。
经过50年发展,曼彻斯特商学院已成为世界顶尖商学院,英国十大商学院之一,培育出大量优秀商业、金融业领袖。
曼彻斯特大学开设有金融学硕士项目,将于10月10日开放申请。
申请要求:
具有受认可的金融、经济学或数学一等或2:1荣誉学位或同等学历;
必须在学位期间学习大量金融和定量课程(会计不被视为金融),且必须在最后一年攻读金融专业,取得顶级成绩;
必须证明在定量技能、计量经济学或数学方面有扎实的背景;
强烈建议提交GMAT或GRE成绩;
雅思:70,单项不低于6.5
托福:100,单项不低于22
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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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开放申请,将于10月10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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