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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经学院mba学信网可查吗,欧洲双证博士|西班牙UCLM大学经济学博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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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经学院地址,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发布本科招生章程

复旦大学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地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

招生咨询呼叫中心:

传真:

电子邮箱:

复旦大学主页: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

复旦大学招生网:

复旦大学教务处:

复旦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工作部门:(仅受理信访举报)

十四、附则

本章程由复旦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文译为East China of and ,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学校建于1952年,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建有研究生院,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为。本科教学在奉贤校区(上海市海思路999号)和徐汇校区(上海市梅陇路130号)完成。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ECUST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香港财经学院地址,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ECUST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四章

ECUST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且分值不超过20分,在投档和安排专业时均适用。不安排分省计划的运动训练等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生源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招生批次录取时,投档考生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对投档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将统筹安排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体检受限,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不设专业级差分)录取规则。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此类志愿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非艺术类专业)的专业依次按外语、数学成绩排序;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排序。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海外在职学位总裁班,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充足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八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德语专业限招英语、德语语种,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由于学校较多专业涉及双语(英语、汉语)教学且相关课程可能使用全英文教材或教学资料,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全国联招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高中毕业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ECUST

费用与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费。学校实行学年制学费标准框架下的学分制收费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校学费标准如下【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可见华东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网()】:(1)文科类专业:6500元/学年;(2)理工体类专业:“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7700元/学年,其余理工体类专业7000元/学年;(3)艺术类专业:13000元/学年;(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1000元/学年。

学生第一学年按照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一学年的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算并收取学费。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政府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如因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或转专业等情况,进入具体专业或新专业后按照该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执行学年制学费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住宿费标准。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7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体系。学校积极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多样化、个性化奖助学金作激励引导,以勤工助学为重要路径,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物质保障,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引导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六章

ECUST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公示学校的各类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特殊类型招生名单,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咨询电话:,电子邮箱:,传真: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教育部或招生省份2024年相关规定不一致,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2024年招生专业(类)及体检限制、招生科类及选考科目要求。

公布网址:

本章程已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

公布网址:

,-view,schId-200.dhtml

上海外国语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

英译: ,简称“SISU”;

本科办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

邮编:。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对取得学校学籍并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审议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参与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监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招(含不分文理的综合改革)。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入学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遵循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份)和本科第一批(包括合并后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录取,下同),考生可同时填报。国家专项计划单设批次,定向招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四地州考生,录取规则参照普通类型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注: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相关规定进行调档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招生计划数1:1投档,“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全国性政策加分;考生如同时符合多项加分项要求,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超过20分。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录取要求,顺序进行录取。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时,符合录取要求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对照各专业录取要求,确定录取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外语成绩、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则可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电子档案中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还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型招生中,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香港财经学院地址,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发布本科招生章程,可以报考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俄语(工商管理双学位)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德语考生可报考德语专业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法语考生可报考法语专业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西班牙语考生可报考西班牙语、西班牙语(企业管理)专业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日语考生可报考日语专业和所有非外语类专业。学校外语类专业除本专业语种教学外,均开设英语必修课程;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均开设英语必修课程,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学校课程设置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

考生报考学校外语类专业均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未组织口试的省份除外),广西考生高考外语口试须达到A等级。学校在普通类型招生时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详见学校招生网公布的本科招生体检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它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校专项计划、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及上海市春季高考招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相关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7150元/学年;工科计算机类专业学费:7000元/学年;其它学科专业学费:65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9500元/学年。超出学校本科专业基准学分(160学分)的,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另行收取。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出国交流资助等项目。学校践行“资助育人”理念,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帮扶与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

电子邮箱:

咨询热线:、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规则,并另行公布。

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开展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上海财经大学(英文名称: of and ),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财政部和上海市“两部一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地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第三条 我校对取得上海财经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招收各类学历、学位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和录取的监督权力,并对招生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区、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上海财经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合并批次的省份为本科批次)。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上海财经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相应批次投档规则、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区、市)公布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各省(区、市)公布计划的120%。

2.高考改革省份[上海、浙江等21个市(省、区)]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加分幅度最高为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4.专业(类)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按数学、外语、语文的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外语选考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类)无选考外语语种限制。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请考生根据身体状况,谨慎填报就读专业。

9.按照平行志愿调档考生,如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均将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本科专业6500-715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外发布为准。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渠道,切实履行“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咨询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上财本科招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电子邮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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