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国际名校转学分保录项目(2+2)
01
培养模式
学生在我院就读两年的英语课程及部分商科学分课程(约占国外大学总学分的1/3),之后将转入我校国外合作大学继续学习剩余课程(约两年),完成学业后可获国外大学学士学位。被该项目录取的学生将在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留服)正式注册,学院将协助学生到中留服进行学位认证。
02
合作高校介绍
1. 英国 曼彻斯特大学、谢菲尔德大学、利兹大学、利物浦大学、雷丁大学、肯特大学、斯旺西大学、班戈大学(该校银行学驰名业界)、考文垂大学、普利茅斯大学、德蒙福特大学(其会计课程可免考ACCA九门课)、赫特福德大学、国立斯泰福厦大学、罗汉普顿大学、威斯敏斯特大学(位于伦敦市中心)等20余所大学;
2. 法国 SKEMA商学院、雷恩商学院等
3. 澳大利亚 昆士兰大学(澳洲八大名校之一)、纽卡斯尔大学、拉筹伯大学、昆士兰科技大学(该校商科或国际三皇冠认证)、斯威本科技大学等;
4. 新西兰 梅西大学(新西兰规模最大的高等学府);
5. 加拿大 约克大学,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该校每年学费不到五万人民币)等;美国 弗吉尼亚联邦大学等;
6. 韩国 又松大学国际商学院
03
招收专业
金融类,会计类,营销类,工商管理类,投资类,经济类名校保录项目国外在职学位班,创业类,银行学类,信息管理类,房地产开发类,绿色经济类,计量学类,人力资源类,国际商务类,物流管理类名校保录项目,国际名校转学分保录项目(2+2),电子商务类,公共关系类,旅游酒店管理类,会展管理类等。
04
教学方式
该项目采用全英文授课,师资为北外优秀中外教师,使用国际经典教材,采用国际化的授课模式,可与国外大学课程无缝衔接。
05
项目优势
1. 可靠的项目资质:该项目为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基地项目,学历认证有保障;
2. 优质稳定的合作资源:该项目为北外和国外名校直接性合作多年的稳定项目;
3. 学分豁免,节省资金:学生在国内完成三分之一的本科学分课程,极大节省资金;
4. 多元化的出口选择:合作学校众多,且分布在不同国家,满足学生多元化的需求;
5. 平等的学生待遇: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享受与统招生同等的待遇及权利,拥有完整的大学生活。
06
学制学费
1. 学制:四年(北外两年,海外合作大学约两年)。
2. 学费:
(1)北京外国语大学:学费68000元/年(含杂费)。(2+2项目EAP班学费98000元,经过考试进入EAP班后再补齐差额学费)(注: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份一本线的学生,将获得最高2万元的入学奖学金。在北外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者,可申请国外大学奖学金)
(2)成功被海外大学录取后,学费按照被录取大学学费标准收取。以下是国外大学的费用,仅供参考,具体费用以国外大学当年公布最新收费标准为准。(具体可阅读原文查阅我们的留学网站)
07
入学条件
凡已经取得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该项目,我院将按照以下三种标准录取学生:
1、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且英语单科达到100分(150分制)以上者,可以免笔试(若该地区不实行150分制,参考相关标准执行)。
2、取得雅思总分5.5或托福IBT70以上可免笔试。
3、没有达到以上免考标准的学生,需参加我院的英语笔试;
4、所有报名学生均需参加我院举办的综合水平测试和英语口语考试;
5、凡有意参加该项目,但未达以上录取标准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该项目的强化班,详见强化班招生简章。
08
报名材料
1. 学生身份证的复印件
2. 学生高考成绩单的复印件(仅限参加高考的学生)
3. 高中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还未得到证书者,可先提交原高中提供的毕业证明)
4. 英语成绩证明 (仅限托福或雅思成绩)
名校保录项目,【保录项目】美国TOP30 名校直录项目【纽约大学】战略性合作 内荐名额 100%录取
New York
学校概况
成立于1831年的纽约大学(New York )简称“NYU”,是一所位于纽约的世界知名私立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纽约大学由18个学院和研究所组成,是美国最大的私立大学,属于国家一级大学。作为全美排名前30的名校,纽约大学被列为25所新常春藤名校之一,同时也是美国大学协会(AAU)成员之一。
纽约大学名列世界大学排名第28,2020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第29名校保录项目,【保录项目】美国TOP30 名校直录项目【纽约大学】战略性合作 内荐名额 100%录取,世界大学排名第39,2019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第28。
纽约大学的特色是偏重理论与实务结合。旨在培养学生除了严格的学术训练之外,更能将所学所长应用于未来的生涯中,以面临社会的激烈竞争及挑战。
纽约大学的毕业生就业率达90%左右。纽约市为其提供了许多实习及工作的机会,让大多数的学生在学习生涯中,可以得到宝贵的工作经验,发挥学以致用的精神。这优厚的条件为纽约大学学生在日后谋职或就业生涯铺上了平坦的前景。
热门学院
of
纽约大学工学院(New York of )是纽约大学的工学院,最早为1854年成立的布鲁克林理工大学学院,是美国第二所成立的工学院名校保录项目,可谓是历史悠久,后合并进纽约大学,成为纽约大学的工学院。
在2018年3月最新发布的美国最佳研究生院排名中,纽大工学院在美国最佳工程学院居全美第41名。纽大工学院是公认的计算机科学等许多关键领域研究和探索的先锋。纽大工学院的信息科学、环境工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计算机科学等专业在市场上赤手可热。毕业生很多都在纽约或硅谷的高科技公司任职,有着极佳的业界口碑。
入学要求
SAT:1400+
TOEFL:95+
GPA:3.7+/4
of Arts &
文理学院( of Arts & )是纽约大学历史最悠久的一个学院。纽约大学文理学院成立于1832年,与纽约大学(成立于1831年)共同跨越了漫长的历史长河,也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学院之一。进入纽约大学这样一所全球知名的精英大学,很多优势学科都会给学子带来宝贵的人生财富,而文理学院优质的人文教育更是如此:在美国人心目中,文理学院代表着经典、小规模、高质量的本科教育,提供真正的“博雅”教育免联考在职研究生,是美国贵族子女的首选,也是培养精英人才的摇篮。
入学要求
SAT:可免
TOEFL:可免
GPA:≥2.5
备注:可以接受更低条件,但费用会增加。
Fall 2023 美国TOP30 名校直录项目已开启
可保录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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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保录项目,留学保录协议真能“保录取”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保录取”是现在留学市场上炙手可热的一项申请服务,随处可见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基本上每一家中介都对外宣称自己资源多、人脉广,能打包票。但签了保录协议就一定能被国外名校录取吗?留学保录协议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相关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旨在规范留学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倡导留学教育机构依法经营,保障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被约定的专业录取
全额退还费用
2020年6月,小轩的父亲老陈与某中介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为小轩办理去A国秋季本科留学,老陈向该中介交纳服务费用,这些费用用于包括L大学的计算机专业在内的保录项目,不成功则全额退款。后来,小轩被L大学的建筑专业录取。2021年2月,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小轩办理转学,如小轩未能转学至L大学的计算机专业,中介公司应向老陈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中介服务费。但截至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小轩仍未转到计算机专业就读。于是,老陈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老陈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而小轩未被合同约定的院校专业录取,中介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全额退费,老陈要求退还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保录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已经考虑了保录风险等因素。按照约定,老陈已支付服务费,履行了其合同义务;中介公司未能为小轩申请到约定的专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老陈退还全部的服务费。值得注意的是,全额退款仅适用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但实践中,大多数留学保录协议还包含留学咨询、学习规划、考试培训、材料提交、签证服务等项目,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培训公司已提供服务的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退费金额。
学生自身有过错
退还部分费用
小佳与培训公司签订《M大学VIP保录合同》,约定培训公司为小佳提供申请M大学的信息咨询、专业技能指导及其他背景提升服务,并约定如小佳未被M大学录取,退还收取总费用的50%。在合同实际履行时,因小佳的GPA成绩即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录取线,最终未能被M大学录取。小佳要求培训公司返还50%的费用,遭到对方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公司作为留学培训的专门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小佳能否考取M大学做出合理的预测。但小佳未被录取的原因是GPA成绩未达录取线,小佳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小佳未被M大学录取,培训公司应退50%费用,鉴于双方未对GPA成绩未达录取线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培训公司退还小佳25%的费用。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合法有效的留学保录协议本质是留学培训机构根据留学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个性化的留学培训计划,代理留学申请人提交各类申请材料,从而促使留学申请人能被录取的协议。签订此类保录协议时,双方均应持谨慎态度,在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留学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及其他服务,留学申请人则应按照培训计划接受培训,以达到包括在校成绩、语言成绩等各项录取条件,否则须按合同约定和各自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学位约定不明
咨询公司不构成欺诈
小月在职期间想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历,看到某咨询公司的课程宣传册显示名校保录项目,留学保录协议真能“保录取”吗?听听法官怎么说——,国外R大学DBA班即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班的优势是免联考、面试推荐入学,只要修满学分并答辩合格即可拿到学位,同时宣传册也显示该培训班是在国内上课,由国内大学老师授课。2020年7月,小月与该咨询公司签订了《R大学DBA保录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负责小月学习期间的课程安排以及后期毕业论文的老师指导,并协助小月取得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在学习完成并通过论文答辩后,R大学颁发了证书,但小月发现这只是结业证书,非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证书,小月需要去国外学习才能获得本土学位。咨询公司则称,该证书是国外非全日制学生的非学术型博士学位。小月认为咨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的培训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对小月取得博士学位所承担的是协助义务,且合同对“博士学位”的概念未作精准说明,双方各持一词,应属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小月未提交证据证明咨询公司曾作出颁发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承诺,在合同中也无该内容显示,而小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在国内学习且由国内老师授课,很有可能无法取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博士学位证书,因此本案不足以认定咨询公司具有欺诈行为并导致小月陷入错误认识,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欺诈的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通常有“四要件说”: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和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从本案来看,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可以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取得,本案不足以认定咨询公司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咨询公司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理应对培训取得的国外博士学位的性质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并作出明确说明,在小月交纳高昂学费的情况下,关于“博士学位”的定义应作对咨询公司不利的解释,小月可以以咨询公司违约为由,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用。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广大学生要提高警惕,切勿有通过参加培训班就可规避国外院校严格的入学及审核考试、轻松拿到国外学位的投机心理。
申请材料造假
合同无效
张某委托某教育公司为儿子小博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张某仅需提供身份证,教育公司负责办理C国保录高中的学籍材料等。实际上,小博从未在该学校上过学。后小博未通过教育公司出国留学,张某要求教育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办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通过提供虚假的C国保录高中学籍成绩资料来为小博办理留学手续,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判决教育公司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费用。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国外在职学位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名校保录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尽管大部分留学服务协议均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留学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但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机构仍存在通过提供虚假学历、成绩单,甚至替考、代笔论文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留学申请的行为。近年来,留学生入学后因申请材料造假被退学的现象屡见报端。造假行为不仅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等,应引起重视,严禁留学造假行为。
法官提醒
“世界顶尖名校无条件直录”“免GPA、免语言、免预科”……各大平台上,留学保录取的广告比比皆是。法官在此提醒,学生和家长在申请留学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留学目标,切勿急功近利,不要轻信“走捷径保录取”“低分上名校”的宣传,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准备和递交留学材料。在签订留学服务协议时,要注意规范合同用语,约定好相关的权利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留学培训机构也应规范、诚信经营,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实施触犯我国和留学地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同时,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也要加强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涉嫌造假的留学咨询服务公司机构,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供图:视觉中国